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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海口“11.17”起重伤害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通报(琼建质〔2011〕283号)
文章来源:    点击数:7017    更新时间:2011-11-21 21:02:07    收藏此页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11月17日7时50分,由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承包的滨江帝景S2地块一期13栋工程施工现场,一名杂工在清理室内场地时(工程已进入收尾清理阶段)擅自打开井架门,并往井架道口内伸头看,此时井架正从十五层往下开,导致发生起重伤害事故,造成该杂工死亡。

  为加强对外地入琼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厅决定作出暂停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我省承接新的施工业务2个月资格的处罚,暂停期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2年1月21日止。同时我厅将把事故情况抄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按“四不放过”原则积极组织或协助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结案后及时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我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泰州华厦集团公司(泰州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要对本公司在海南所有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整改工作,并将检查整改情况报我厅,我厅将适时开展抽查。

  目前临近年终,施工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实施安全质量行为的履约管理,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专项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的检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要立即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加强调查、分析、研究,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措施,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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