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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 文章来源: 点击数:10203 更新时间:2011-08-22 20:45:20 收藏此页 |
|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确保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参照《省外建筑业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海南省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业务活动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指取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海南省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第四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包括在海南省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备案和项目备案。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必须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
本办法所称项目备案是指: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按本办法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后,并通过招标或直接发包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的,按本办法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备案管理和监督管理,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和指导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办理项目备案。
第六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可选择在海南省任何市县设立分支机构,经备案后可在海南全省范围开展业务,但备案的分支机构只能设立一家。
第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方可在海南省开展业务。 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时,招标人及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核查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是否持有有效的《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第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由本企业负责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禁止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订立合同和出具成果文件。 第九条 省外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到场办理。
第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工程技术人员须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注册登记后方可申请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资格)条件和市场诚信条件,方可申请分支机构备案:
(一)资质(资格)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二)市场诚信条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近2年未受到县级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要求:
(一)在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了税务登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150㎡。办公场所为租赁的,租赁期限应不少于2年。 (三)分支机构负责人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四)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有职称管理技术人员应能基本满足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需要。即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必须有其中二个专业各不少于1人,管理、经济专业必须具有1人。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有职称人员在海南省内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时,不得同时在省外在建工程担任技术负责人。
第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驻琼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
(三)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等(申请延续备案应提供近2年招投标记录);
(四)企业针对出具的诚信承诺书;
(五)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分支机构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委托人、委托范围、责任),企业关于分支机构负责人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文件;
(六)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办公场地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七)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在分支机构登记的本企业主要管理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
(八)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九)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颁发《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不同意分支机构备案的,书面告知原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在“海南建设信息网”上公布省外城市园林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和分支机构备案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需要继续在海南省开展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45天前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备案手续。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按规定配备分支机构相关人员,在海南省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且有5次及以上招投标记录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延续备案申请时,可将其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分支机构备案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资格)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签订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后30日内,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以本企业法人名义到工程所在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 第十八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申请项目备案,应填写《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 (二)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仅限招标工程); (四)工程项目部组成人员任职文件,技术负责人、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清单及有关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及身份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绿化工或花卉工高级工人总数不少于3人); (五)按计划应配备的相关机械设备清单。 上述材料除第(一)为原件外,其它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回留复印件。 第十九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自受理项目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并在《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上登记项目备案情况。项目备案是分支机构延续备案的主要依据之一。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结合办理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施工许可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从简、从快办理项目备案。 第二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接受工商、税务、公安、卫生、人事劳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应为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并应与投标文件所列人员基本保持一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一般不予变更。 第二十二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配备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的继续教育学习执行国家、企业法人注册地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和工程项目部的管理,按海南省有关规定及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要求配备工程项目部人员并确保到位。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对工程项目部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企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违规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经济技术人员不到位等突出问题。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可根据本地的实际,采用定期进行指模电脑确认等有效方式,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遵纪守法并对海南省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有突出贡献的,省、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七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海南省开展业务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本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情况书面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对本辖区内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申请或者延续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资质条件或市场信用条件的; (二)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备案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的; (五)伪造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六)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承包或者委托合同,30日内不到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的; (七)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发生1起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2起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被通报批评或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 (九)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安全、节能检查中,连续两年累计3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十)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到位,不履行职责,两年内被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十一)因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记录公告的; (十二)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十三)存在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条 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受理该企业项目备案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销。 (一)不按本办法取得《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进琼分支机构备案手册》的; (二)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或者委托合同不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 (三)不按规定配备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经济技术人员的。 第三十一条 鼓励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参加海南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在海南省开展业务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其他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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