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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文章来源:省国税局    点击数:4705    更新时间:2011-08-21 8:56:39    收藏此页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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