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二、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减半期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2007年3月16日前经海南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按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计算纳税: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税率的企业:2008年税率为18%、2009年税率为20%、2010年为22%、2011年为24%和2012年为25%。
(二)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按照所得所属年度的过渡性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