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者其他存款帐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帐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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