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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不能作为上调价格借口
文章来源:    点击数:4542    更新时间:2016-05-17 9:11:24    收藏此页

    近日中山市国税局收到消费者反映,有个别商家在结账时,另外加收6%的增值税,或者专门标注“加收6%的增值税”让消费者误解以为是涨价了。那事实是怎样的呢?
  根据市国税局近日接到的咨询和调查了解,部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餐饮业、酒店业商家等,因应税种的变化,将营业税模式下的含税价格,拆分成增值税模式下的不含税价格和税款两部分,让消费者方便了解税款,这种情况在开征增值税的国家是很常见的,并不属于涨价行为。
   怎样分辨商家是否涨价?如餐饮行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率是6%,餐牌上一道菜标价100元,营改增后,消费票据上把这100元分拆成菜价94.34元, 增值税5.66元,由于价税合计金额100元与原营业税时期是一致的,商家只是价税分离列示,这不是涨价行为。如商家在原价100元的基础上,再征收6% 的增值税,这就是涨价。而事实上,营改增后生活服务业总体税负是减少的,商家如果以营改增为由上调价格或在原价格基础上另外收取增值税是不合理的。
   今年5月1日起,全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餐饮业、酒店业等作为生活服务业纳入了试点范围。市国税局负责人介绍,营改增试点改革将确保所有行 业税负只减不增。据介绍,在原来营业税制下,生活服务业按收入全额的5%计征营业税,按照营改增试点方案的规定,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 模纳税人适用3%的税率。中山有约3500户其他生活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全额计征5%的营业税改为按不含税价全额征收3%增值税,净减税幅度在 42%左右。剩余约3100户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增值税税率,但可以在材料采购、租金等方面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用于抵扣,加上购进货物、 劳务、服务等大部分抵扣税率比征收税率要高,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税收负担会明显减轻。

  市国税局提醒,个别商家如果打着营改增的旗号变相涨价,或刻意曲解营改增而价外加税,是一种干扰市场秩序、损害改革发展大局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必须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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