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总类  
政策法规
房产过户
商标注册
公司注册
公司年检
税务代理
资质代办
 
  信息搜索  
关键字:
范 围:
首页 税务代理
 
如何规避纳税申报风险
文章来源:海南省地税局    点击数:3658    更新时间:2015-02-08 12:24:04    收藏此页

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务风险,本期地税周刊收集整理纳税申报方面的7个税收风险点,纳税人可以对照查看自身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风险点。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提示】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2、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3、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4、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风险】构成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风险】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总页数:1  第  1    页 

上一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多措并举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一篇:税务总局制定10条具体措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刷新页面】【加入收藏】【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公司注册代理 | 公司年检业务 | 税务代理 | 商标注册业务 | 二手房过户业务 | 资质代办业务 | 服务承诺SLA

海南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kfhily@126.com 电话:0898-68667562 上门电话:15308918889 传真:0898-66517662 地址:海口市金贸东路玉沙京华城6栋903

©2009-2039版权所有 海南鲁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琼ICP备0810069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