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日前发布公告,决定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纳税。
公告宣布,海南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自《公告》实施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公告下发前已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进行罚款的,应给予办理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