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涉及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营业执照正本有效期届满的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正本。
提交相关证件、文件复印件的,须在该复印件上加盖年检申报单位的印章,同时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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